基本案情:被告人翟某某于2004年10月30日中午12时开始为产妇全某某接生,全某某于当天下午4时55分顺利生下一名男婴儿。翟某某在全某某产后20分钟发现全某某出现“胎盘滞留”的情况就马上通知全某某的家属来将全某某送去医院诊治。当天17时55分翟某某等人将全某某送到某职工医院,在该医院打点滴输液治疗了约十几分钟又转送到某市人民医院,当天约19时到达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21时20分入院,全某某22时40时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翟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黄律师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出庭为翟某某辩护,从本案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是否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等角度提出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翟某某减轻处罚,判决翟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了上诉。黄律师继续担任翟某某的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上诉人翟某某减轻处罚,改判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