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2005年9月29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及林某乙(已被批捕,在逃)、杨某等人在某酒吧喝酒,被害人郑某某,以及陈某某等五人当晚亦相约到该酒吧喝酒。林某乙邀约邻桌女青年吴某某、黄某某同坐一起喝酒,又郑某某与陈某某等来到酒吧时,女青年吴某某、黄某某便离开林某乙去和陈某某、郑某某等人一起喝酒。当天晚上11时许,双方均离开酒吧,在门口时,林某乙见陈某某正准备驾驶摩托车搭着吴某某离开时,便冲过去打陈某某脸部一巴掌,引起两人对打。接着林某某、林某甲、杨某等人加入与陈某某、郑某某等五人双方互殴。斗殴中,林某乙用折叠小刀刺中陈某某、郑某某等四人,林某某也被刺伤右肩(经鉴定为轻伤),郑某某被刺后倒地,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林某甲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黄律师接受林某某的亲属的委托,出庭为林某某辩护。辩护人提出了本案是由于他人临时起意引起事端,且致死后果是他人所为,林某某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等辩护观点。法院最终基本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林某某减轻处罚,最终判决林某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